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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9-24信息来源:中科博联阅读人数:
  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的短板弱项,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特制定此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到2023年,石家庄市、邯郸市垃圾分类全程分类和处理系统运行趋于完善,其他各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到2023年,除张家口市、承德市的偏远地区外,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域覆盖。
(三)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到2023年,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范围和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区域共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县城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末端分选(转运)设施,提高垃圾运输效率。建制镇的生活垃圾转运体系逐步健全,实现乡镇垃圾收集处理机械化和规范化,逐步建成乡镇全覆盖的垃圾收运体系。
(四)垃圾发电灰渣处置。各市统筹布局飞灰处理设施,到2023年,每个市至少建成1个飞灰处置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省统一垃圾分类标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合理设置垃圾设施和站点。
1.居民社区要相对集中设置四分类垃圾箱房或垃圾桶,新建小区和改造后的老旧小区要配齐垃圾分类设施。批发市场要设置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农贸市场要设置厨余垃圾收集设施。
2.建立厨余垃圾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处置,有害垃圾在固定地点投放储存体系,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收集储存设施。
3.加强各类设施维护和监管,保持干净整洁无味,严格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以及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完善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科学谋划转运站点布局,推进现有不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加快标准化压缩转运站建设,提升转运效率。
1.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县(市、区),要加快谋划建设生活垃圾末端分选(转运)处理设施,减少垃圾运输量,进一步降低转运成本和运输过程的二次污染。
2.加速淘汰现有非机械、高耗能、密封性能差的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向密闭化、机械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并对所有车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生活垃圾收运过程无抛洒滴漏。
3.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制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能力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快覆盖农村区域。
(三)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加快推行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
1.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要求,大力推进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垃圾焚烧处理全区域覆盖。新建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提高设计和建设标准,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2.现有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鼓励垃圾发电企业对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提高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设区城市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加快建设焚烧飞灰、炉渣处置设施。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炉渣处置及管控的通知》的要求,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应明确飞灰、炉渣处置途径,保障飞灰、炉渣的安全处置。综合考虑区域内飞灰和炉渣产生量、运输距离、环境容量等因素,跨区域布局建设飞灰、炉渣集中处置设施。到2023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设1座飞灰、炉渣集中处置设施。重点支持集中处置企业采用成熟、稳定的飞灰、炉渣处理技术工艺。炉渣可探索提取金属后作为建筑原料进行综合利用,飞灰可探索高温熔融技术等,确保焚烧飞灰、炉渣得到有效处置。
4.进一步挖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利用潜力。统筹区域内的污泥、粪便、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区域,依托焚烧发电设施规划建设静脉产业基地。积极探索垃圾焚烧设施供热、供汽模式,处理垃圾的同时兼顾周边供热,提高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垃圾焚烧设施向“邻利”方向转换。
(四)合理规划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面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区域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情况,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功能。设区城市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和飞灰固化物填埋使用。对已饱和的填埋场,要尽快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并加强填埋场渗滤液和残渣处置。条件允许的地区,鼓励依托焚烧处理设施对垃圾场陈腐垃圾进行分选消纳,腾挪库容。
(五)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单独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地区可探索建设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配套的厨余分类处理设施。石家庄市、邯郸市按垃圾分类体系要求配套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尚未出台垃圾分类法规的地区以及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地区,厨余垃圾可纳入现有焚烧设施统筹处理,稳步提升厨余垃圾处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目标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现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摸查,研究确定设施建设需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目标责任,加强督导考核,稳步推进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各市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统筹所辖县(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督促、指导行政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落地落实。住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垃圾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用地指标,保障建设用地供应;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财税及优惠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环评批复,协调生活垃圾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事宜。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支持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拓宽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和中央企业参与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四)完善收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修订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非居民用户,推行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垃圾分类对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实行差别化收费,探索开展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研究制定跨区域垃圾处理协调、环境补偿标准及办法,保证焚烧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
(五)严格风险管控。在项目前期,要切实做好项目属地群众工作,倾听群众意见,解答群众问题,化解群众疑虑,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保障社会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保要求,确保按标准建设。严格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要积极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通过专栏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持续提升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公众形成垃圾分类习惯。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等设施,在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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